(2017)辽028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人民法院,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做出的(2016)辽0283刑初5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 平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长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