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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阁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王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54号申请执行人杨宇,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阁,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杨宇与王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5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阁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2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