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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王尚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王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6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6011199748R,机构地址为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7号。法定代表人冯祖成,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尚均,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尚均于2016年12月21日未经保康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保康县城关镇孙家湾村四组集体土地145.60平方米兴建住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尚均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保康县城关镇孙家湾村四组集体土地145.60平方米;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5.6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在限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7]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李善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