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陆汝杰、齐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汝杰,齐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21-1号申请执行人:陆汝杰,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齐玉林,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汝杰与被执行人齐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078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玉林的银行存款2415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