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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那音巴雅尔物业服务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那英巴雅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943号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定代表人:纪尚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梅,女,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那英巴雅尔,男,蒙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那英巴雅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被告已支付完毕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为由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家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怡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