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志福、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福,周永生,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福,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卜集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大成小学教师,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志福与被执行人周永生、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