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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志福、周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福,周永生,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福,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卜集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红梅,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大成小学教师,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志福与被执行人周永生、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