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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与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81号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街。经营者:张雪莲,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得胜村169号。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与被告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昆山市千灯镇华金晨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