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与苏精、葛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苏精,葛锋,黎茂,磨其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16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120号。负责人马世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春沨,该行综合办公室管理员。被告苏精,被告葛锋被告黎茂,被告磨其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与被告苏精、葛锋、黎茂、磨其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韦 松审 判 员 吕 惠人民陪审员 朱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