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执字第0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新伟、付克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伟,付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00119-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伟,男,1976年5月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付克成,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亳民一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克诚立即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克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蒙城支行收入人民币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