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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学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7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刚,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杨学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杨学刚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汗蒸馆,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的价值人民币5292元的苹果7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杨学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学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学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学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发破案经过、研判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学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学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学刚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伍千二百九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丁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