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均平、湖北君弘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落阳,邓良才,熊均平,湖北君弘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雷落阳,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邓良才,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熊均平,女,1965年4月24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汉族,天门市君弘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门市。被告湖北君弘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鸿渐四牌楼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落阳与被执行人邓良才、熊均平、湖北君弘泰置业有限公司、天门市君弘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