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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强与段社全、王文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段社全,王文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段社全,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文桃,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魏强与段社全、王文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348721.76元、执行费51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