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汀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华清,李火秀,福建省汀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3072号申请人:赖华清(原告赖宏铭父亲),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人:李火秀(原告赖宏铭母亲),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汀州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新新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21490827544U。法定代表人:曾宪清,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雷,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该院医务科职工。原告赖宏铭与被告福建省汀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赖华清、李火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赖宏铭在诉讼过程中病亡,赖华清、李火秀作为赖宏铭的法定代理人以需变更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华清、李火秀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华清、李火秀负担。审判员 曾桂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语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