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连众、刘希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众,刘希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刘连众,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刘希臣,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刘连众与刘希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诉,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0)博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庆龙书 记 员 周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