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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某某申请为张某甲财产指定代管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特47号申请人:田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田某某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代管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田某称,张某甲系田某之子,2016年3月1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子张某甲为失踪人,未指定财产代管人。现田某申请法院指定其为失踪人张某甲的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田某与张某甲系母子关系,张某甲于1989年4月到日本留学、工作,1993年起与家人失联,至今下落不明。后张某甲之姐张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2016年3月本院作出(2015)朝民特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张某甲失踪,但未指定财产代管人。现田某向法院申请为张某甲财产指定代管人。本院认为,张某甲已被宣告为失踪人,田某系张某甲母亲,由其代管张某甲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田某为张某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