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885号被拘留人: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拘留人: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09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贤峰与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海松、毛双喜各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