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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885号被拘留人:王海松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拘留人:毛双喜公民身份号码:×××09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贤峰与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宁波汇豪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汇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洲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双之益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双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中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松、毛双喜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海松、毛双喜各司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