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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永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李永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人李永明,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辩护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东乡���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受害人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永明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被告人李永明及其辩护人饶贵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永明因小孩抚养权一事从上海回到东乡区马圩镇荷拓村家中,后打电话给其外甥赵某1(另案处理)说有人会来闹事,要求赵某1带人到马某2镇荷拓村李永明家中等候,赵某1便叫万某1(另案处理)、“驼子”(身份待查)等人来到李永明家。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3(李永明前妻)与其父��陈某1、姑姑陈某4乘坐陈某2的车子来到李永明家,见面后双方因争夺小孩抚养权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永明与陈某1扭打在一起,赵某1用手夹住陈某1的脖子,万某1、“驼子”等人也帮李永明殴打陈某1,当陈某1被打倒在地时,被告人李永明冲到陈某1身边用力朝陈某1鼻梁旁踢了一脚,致使陈某1鼻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永明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永明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诉称,被告人李永明伙同李某1、赵某1、驼子、胖子、万某1、邹某等十余人对他拳打脚踢并持木凳进行殴打,致他轻伤二级,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告人李永明不构成自首。请求法院: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永明刑事责任,并判三年实刑。2、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本案主谋李某1的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归案。3、请求对万某1、赵某1、胖子、驼子、邹某等八、九人采取强制措施逮捕归案。4、依法判决李某1、李永明黑恶势力集团殴打导致原告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带来的一切后果,并承担全部责任。5、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29000元、儿女亲属医院照顾护理费、车旅食宿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68600元、因此案来回八九趟车旅食宿费100000余元、因受伤不能做生意造成损失500000元,共计797600元。被告人李永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1、被告人李��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因其他同案人未归案,不宜区分主从犯。3、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起,且受害人有过错,依法应对被告人李永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永明因小孩抚养权一事从上海回到东乡区马圩镇荷拓村家中,后打电话给其表外甥赵某1(另案处理)说有人会来闹事,要求赵某1带人到马某2镇荷拓村李永明家中等候,赵某1便叫万某1(另案处理)、“驼子”(身份待查)等人来到李永明家。当日下午16时许,陈某3(李永明前妻)与其父亲陈某1、姑姑陈某4乘坐陈某2的车子来到李永明家,见面后双方因争夺小孩抚养权一事发生口角拉扯,随后被告人李永明对陈某1拳打脚踢,赵某1用手夹住陈某1的脖子,万某1、“驼子”等人也帮李永明殴打陈某1,当陈某1被打倒在地时,被告人李永明冲到陈某1身边��力朝陈某1鼻梁旁踢了一脚,致使陈某1鼻梁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永明主动到东乡区公安局马某2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明,2016年7月29日8点左右,他和他女儿陈某3到她前夫李永明家中接他外孙(小孩判给了陈某3),和李某1没谈好他们就走了。2016年7月30日下午16点左右,他和他女儿陈某3、他姐姐陈某4坐他堂弟陈某2的车子来到李永明家中,李永明两父子看到他们进来便冲过来朝他头部打了几下,他挨了打之后就往门口退,突然这时候冲出来五、六个人将他们围住,其中一个人用手夹住他的颈部,另外几个人手上拿着棍子、凳子、啤酒瓶子,他们说要将他带到东乡县或者鹰潭去,说完李永明他们七、八个人就围着他拳打脚踢,他被他们打倒在地,他挣扎的爬起来想走,李永明拿凳子追他,用凳子扔到他右肩膀附近,他摔倒在地上,李永明朝他眉心部位踩了一脚,李某1用脚朝他右后脑附近踢了一脚,又用脚朝他额头附近踩了一脚,他晕过去了。(2)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15点左右,李永明打电话叫陈某3过去,他开车送陈某1、陈某4、陈某3到李某1家,当时他看到有一辆宝马车停在李某1家门口,陈某1、陈某4、陈某3下车,等他开车调完头发现陈某1在李某1家门口和人打架,路边的宝马车下来了几个伢仂往打架的方向走,他就开车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大声制止,李永明拿凳子想去打人,被身边很多人拉住,打没打到他不知道。接着李永明将宝马车上下来的人送走,陈某1倒在李某1家右侧门口的地上,李永明说你还敢骗人,用脚朝陈某1脸部踩了一脚。(3)证人陈某3证言证明,2016年7月29日早上8点左右,她和她父亲陈某1到她前夫李永明家中找儿子,因小孩子不在家他们就离开了。2016年7月30日下午16点左右,她和父亲、姑姑坐她堂叔陈某2的车子到李永明家中。李永明看到他们就冲上去用拳头打她父亲的头部并说给我打,接着就围上来五、六个社会青年拿着凳子和棍子一起打她的父亲,她父亲还手,但还是被他们打倒在地。接着李永明等人对她父亲拳打脚踢,她父亲被打得起不来了。她父亲满脸是血,额头被打得凹进去,眼部全部肿了,鼻子被打歪了而且在流血,颈部、胸部、腰部都红肿了,人也一直昏迷。(4)证人陈某4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3点多,她和她弟弟陈某1、侄女陈某3到李某1家要把陈某3的儿子带走。他们刚到李某1家门口,李永明打了陈某3一拳,然后打她身后的陈某1,陈某1向马路上退,李永明用拳头打陈某1并说,“我就是要打你,打死你去”,她抱住李永明,李永明把她甩到地上,这时外面来了好多年轻人,这些人也上来打陈某1。李永明和这些年轻人围着打陈某1,李永明还说,“就是打他,打死他”。他们手上还拿着凳子、棍子等东西,陈某1被打倒在地,他们用脚踢陈某1。(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29日早上8点左右,他儿子的前妻陈某3和她的父亲陈某1来接他孙子,小孩没在家,后他和陈某1就小孩监护权的事情吵了起来。2016年7月30日下午16点,陈某1、陈某3、陈某4来到他的家中,陈某3叫他把她儿子给她,并上前扯他儿子李永明,后来他儿子和陈某3、陈某1拉扯在一起,李永明用拳头和脚打了陈某1,赵某1和其带过来的伢仂就拦住陈某1,还有人夹住陈某1的脖子。(6)证人李某2(又名李早仔)证言证明,2016年7���30日下午16点左右,李永明和其岳父陈某1从李永明家中拉扯出来,李永明身上有被手抓伤的痕迹,李永明的前妻陈某3和陈某3的姑姑陈某4在拉扯李永明,他和李某3一起拉李永明,章某也在劝架,当时李永明的情绪很激动,一直用手打陈某1的头部,对陈某1拳打脚踢,他拉不住,陈某1还手打李永明,没打到,后来陈某1被人劝开,到李某1家门口来去搬凳子,被旁边的人阻止了,李永明也搬凳子来打陈某1,但是没有打到,后来李永明上前用拳头殴打陈某1,陈某1被打倒在地,他和李某3等人一起将李永明拉开,陈某1倒地后一直翻滚到李某1家门口并将李某1家的大门踢破了,李永明看到后又踢了陈某1面部一脚,他赶紧拉住李永明,陈某1晕倒了,后来公安民警来了。他看到陈某1鼻梁是李永明打伤的。(7)证人章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上午李永明从外地回来了���15点50分钟左右,他看到李永明与陈某1、陈某1的姐姐、陈某3在拉扯,李永明拿拳头朝陈某1身上打了一拳,陈某1拿手扯李永明胸口的衣服,李永明的衣服被扯破后被李永明扔在地上,陈某1的姐姐、陈某3朝李永明身上抓,旁边有几个人在劝架,他也上去将陈某1推开,李某2将李永明拉开,但是两个人都不听劝,被他们拉住还一起用拳头互相打对方,他和旁边几个人就来将陈某1推走,李永明从门口拿了一把凳子追了过来,凳子被旁边的人抢了下来,陈某1也走到旁边拿起了一把长凳来打李永明,李永明追过去朝陈某1腰部附近踢了两脚,陈某1被踢倒在地上,后陈某1从地上爬起来,他将李永明拉到一边,这时旁边开车路过的李永明的侄子(该青年喊李永明叫叔叔)等两个伢仂看到李永明和人在打架就过来帮忙,这两个伢仂过来将陈某1打倒在地,用脚踢陈某1。���8)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16点左右,李永明和李的岳父在打架,李某2和章某拉着李永明叫李不要打,李永明的父亲李某1也在旁边叫他们不要打,后两人拉拉扯扯倒地上。后救护车将李永明的岳父带去治疗了。(9)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16点左右,他看到李永明与四个年青伢仂围着李永明的岳父拳打脚踢,其中一个伢仂用手夹住李永明岳父的脖子,李永明和另外两个伢仂拳打脚踢后,还有一个伢仂在他家门口敲破了一个酒瓶过去打李永明的岳父,但是被旁边的人劝阻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对他们大声制止,但是李永明方不予理会,拿起一把凳子朝其岳父背上打了一下,和李永明一起的四个伢仂又上前对李永明岳父拳打脚踢,李永明岳父在地上翻滚,李永明冲上来说你还敢装,接着用脚朝其岳父头部踢了一脚。(10)证人韦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他看到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拿拳头打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年轻人打了一拳,中年人便还手,后来这个年轻人被旁边的人推开了,接着又有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用拳头打了这个中年人一下,这个中年人还手打回去,旁边的人将这个年轻人拉开,过了一会,这个中年人躺在地上翻滚,有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的年轻人冲到这个中年人旁边,用脚踢这个中年人,后被拉开了。(11)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他发现李某1家门口围了好多人,民警在现场拍照,李某1家门口躺了一个人,听说是李某1亲家公。(12)证人徐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他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出去看见李某1家门口有一伙人,就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大声制止,有一伙伢仂看到民警来了就上了一辆停在路上的小汽车离开了。后他看到李某1的亲家公突然倒在地上,并翻滚到李某1家门口将李某1家大门踢破了,李永明便冲到其岳父身边用脚踢,李某2、章某将李永明拉开,李永明的岳父躺在地上没有起来。(1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李某1家门口有一伙人,一名男子躺在李某1家门口,李某1的儿子坐在马路边的台阶上,李某1儿子身上有抓痕,后救护车来了。(14)证人马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李某1家门口有一伙人,李永明和其岳父打在一起,他们互相用拳头打对方,他和李某2拉住李永明的岳父,章某拉李永明。后李永明跑过去朝其岳父踢了过去(有没有踢到他不知道),接着李永明和其岳父又打了起来,他们就又上去分开二人,后李永明岳父倒在地上,鼻子上有血。(15)同案人邹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30日下午15点左右,他和赵某2(喊名胡子)在一起,赵某2接到赵某1的电话,后来赵某2说去看一下赵某1舅舅,让他送一下。赵某2下车后和赵某1、赵某1的舅舅说话。过了一会,赵某1等六、七个人和人在打架,他没下车。过了五分钟,赵某2、赵某1等五人急匆匆的上了他的车子,后到县里东信广场他们就下车了。(16)同案人赵某1供述证明,2016年7月30日李永明打电话叫他叫几个人过去,说可能会打架,他打电话给赵某2,他和驼子、胖子、万某1开黑色大众车到李永明家、赵某2和邹某开了一辆宝马车后来赶到,后对方还没来,胖子就先开大众车走了,他和驼子、邹某、万某1、赵某2五个人留在现场。一个多小时后对方来了,对方骂人,李永明一拳打过去,李永明前岳父就拿凳子互相打起来,都没打到,他上前用手夹住李永明前岳父的脖子,万某2和驼子上前抢凳子、拦住李永明前岳父,李永明用拳头朝其前岳父头上打,李永明前岳父倒在地上,李永明还用脚踩前岳父的头,他看到派出所的人来了,他们几个人就坐宝马车走了。事前事后李永明都说了如果打到了人有事李永明会负责,他们看到李永明殴打其前岳父,他们便也上前动手殴打。(17)辨认笔录证明赵某1辨认万某1参与了打架。(18)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1伤情部位。(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某1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李永明于2016年11月9日主动至马某2派出所投案。(21)处警经过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报案、处警经过与打架现场情况。(2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永明身份情况。(23)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害人陈某1身份信息。(24)被告人李永明供述证明,2016年7月29日,他前妻陈某3及其父陈某1到他家中要带走他儿子李宇昊(小孩抚养权判给陈某3),他儿子不在家。后他和陈某3在电话中因为孩子抚养权的事情发生争吵,并约好30号解决。2016年7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他从上海坐车回到家中,然后他打赵某1的电话叫赵某1带几个人过来打一下偏架,他怕有人来他家闹事。下午13点左右赵某1带了两个他不认识的小伢仂来。下午16点左右,他前妻陈某3和她的父亲陈某1、姑姑来到他家里,他们看到他就用手抓他,陈某1用右拳头朝他胸口打了一拳,他还手,但被陈某3和她姑姑拉住了,陈某1退到门外并拿起一条板凳来打他,被赵某1及带来的两个伢仂和隔壁邻居拦住了,他挣脱了陈某3和她姑姑的拉扯,跑到陈某1身边用拳头在其脸部及身上打了七、八拳,其中有三、四拳打到了脸部鼻梁附近,陈某1也用拳头朝他��部和身上打,赵某1用手夹住陈某1的脖子,还有几个赵某1带来的伢仂也拦住了陈某1,不让陈某1还手,他就用拳头往陈某1的身上、头部进行殴打,陈某1坐在地上准备躺下去,他用脚朝陈某1的脸部用力踢了一脚,陈某1挨了一脚后也用脚朝他膝盖部位踢了一脚后躺在地上,他被李某2等人拉开,这时派出所民警过来了,赵某1等人就跑,民警过来劝阻,陈某1还在地上骂他,他看到身边有凳子就拿起凳子又想打,但是被李某2等人劝阻了。陈某1在地上躺了一分钟左右开始翻滚在他家门口,后用脚将他家的门踢坏了,他看到后又跑过去踢了陈某1的腰部一脚,陈某1一直躺在地上没有起来。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明纠集并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明纠集他人参与,并积极实施殴打行为,直接致害被害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永明主动到东乡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和同案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不属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永明等人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造成了物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物资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园辉审 判 员  饶其良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