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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航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航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航宇(绰号小石头),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吸毒于2005年8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7年8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因吸毒于2008年8月1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航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渝023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航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0.71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朱航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航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航宇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航宇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