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3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长征、王喜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征,王喜东,高克清,高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长征,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喜东,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克清,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松林,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冀0984执3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喜东的银行存款288305元,现被执行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喜东银行存款28830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