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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柯伟铭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柯伟铭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棣镇岸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46266K。法定代表人:丁炳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伟铭,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2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称其主要营业地在石狮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晋江市,有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八匹马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虽主张其主要营业地在石狮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