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859陈维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9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陈维,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平,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关于陈维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和不动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2017年6月2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社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海镇区腾飞社区筹备委员会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下落不明。申请人陈维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平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社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陆 磊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