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伟全与卢洪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全,卢洪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547号之一原告:刘伟全,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贤,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洪均,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全与被告卢洪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刘伟全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刘伟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雄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