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寿生、罗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寿生,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寿生,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罗南,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易小红,男,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办公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风路。法定代表人:罗南。申请执行人刘寿生申请执行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赣09执监8号裁定,指定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寿生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和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了(2017)赣0922执2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70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寿生与被执行人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寿生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房产、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南、易小红、宜春市茂华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7077.5元的冻结及对房产、车辆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