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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定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75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定宽,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华银,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定宽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定宽、辩护人周华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今,被告人王定宽在本市五华区王家桥村228号对面出租房租三间房(101室、102室、203室),在房间内放置简易木板床,提供给刘某、隆某、徐某等三名女子作为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并且长期在三名女子招嫖卖淫的过程中,为三名卖淫女子把风放哨保护卖淫女子的人身安全,为刘某、隆某、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伙同其妻子胡某某(在逃)共同看管三名女子,从刘某、隆某、徐某等人每次卖淫的收入中提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4月12日,刘某、隆某分别在被告人王定宽租用的101室、203室中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抓获涉嫌容留卖淫的被告人王定宽。认为对被告人王定宽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定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定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定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定宽于2016年12月至今,租用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村228号对面房号为101、102、203三间房,在房间内放置简易木板床,提供给刘某、隆某、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长期在三名女子招嫖卖淫过程中,为三名女子把风放哨、提供便利条件,并伙同其妻胡某某(在逃)共同管理三名女子,从三名女子每次卖淫的收入中提成,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4月12日,刘某、隆某分别在被告人王定宽租用的101、203号房中进行卖淫活动,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在现场抓获涉嫌容留卖淫的被告人王定宽。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王定宽的户口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证人刘某、隆某、徐某、王某、肖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情况说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宽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定宽如实供述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定宽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定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