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建汉与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汉,王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2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汉,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王永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5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建汉与被执行人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青020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林给付借款9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永林已履行4000元,剩余5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建汉于2017年8月1日与被执行人王永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青0202执29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存林审判员 谢国德审判员 马元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