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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恢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合强与胡少锋、黄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合强,胡少锋,黄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恢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孙合强,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被执行人胡少锋,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湖北省茅箭区。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茅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少锋、黄玲价值12134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