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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玉兰、马飞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沈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王玉兰,马飞,马小敏,马瑞,沈永,灵璧县联运公司第二车队,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田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与磬云路交叉口。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兰,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飞,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敏,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瑞,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永,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联运公司第二车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西关。负责人:郭启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北关庄陈村。法定代表人:刘征通。原审被告:田涛,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审 判 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沙朝丑书 记 员 郭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