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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曾薇与王锡平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薇,王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曾薇,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双牌县人。被执行人王锡平,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XX县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薇与被执行人王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9民初18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生亮审判员  蒋建山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颜颖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