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福林与曹六焱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特13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曹福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六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作出的(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案号中“(2017)川11**民初13号”补正为“(2017)川1126民特13号”;二、(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中“曹六焱的配偶唐艳红已于2017年12月1日去世”补正为“曹六焱的配偶唐艳红已于2016年12月1日去世”。审判员 蒋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