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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曹福林与曹六焱申请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特13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曹福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曹六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作出的(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案号中“(2017)川11**民初13号”补正为“(2017)川1126民特13号”;二、(2017)川1126民特13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中“曹六焱的配偶唐艳红已于2017年12月1日去世”补正为“曹六焱的配偶唐艳红已于2016年12月1日去世”。审判员  蒋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