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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展增坤与董良旭、谭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增坤,董良旭,谭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641号原告:展增坤,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董良旭,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谭雯君,女,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展增坤与被告董良旭、谭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增坤与被告董良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雯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展增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借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董良旭向原告借款8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董良旭辩称,当时约定还款期限,同意还款,但因投资失利无钱归还。谭雯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良旭与谭雯君系夫妻。2017年3月22日,董良旭以为他人提供银行贷款过桥资金为由向展增坤借款8万元,其为展增坤出具借条1份,当日,收到展增坤现金3万元及银行转账5万元。后董良旭陆续还款7000元,余款73000元至今未还。诉讼过程中,董良旭称借款时谭雯君不知情,展增坤亦称谭雯君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展增坤与董良旭之间关于借款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展增坤已经为董良旭提供了借款,董良旭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董良旭偿还借款73000元(80000元-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对借款利息做出明确约定,视为不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董良旭偿还借款,董良旭在原告主张时仍不偿还借款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为宜。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谭雯君对借款不知情,并无借款合意,原告向谭雯君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谭雯君未答辩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董良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展增坤借款73000元。二、董良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展增坤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本金73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展增坤对谭雯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董良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