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明仕与郭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明仕,郭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005号原告:江明仕,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郭花平,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江明仕与被告郭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明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明仕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明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江明仕负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