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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宋光亮与刘吉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亮,刘吉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724号原告:宋光亮,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刘凯,男,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吉东,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董茂富,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光亮诉被告刘吉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光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光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计704元,由原告宋光亮负担。审 判 长  郭志强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志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