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307无锡市可瑞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一家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一家超市,无锡市可瑞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一家超市。经营者:赵爽。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可瑞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月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森,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海超市)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可瑞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瑞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89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海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被上诉人可瑞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四海超市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其在承租期间因经营状况不善已于2013年11月5日将所承租房屋的二楼(面积约1600平方米)退租,房屋租金已调整为30万元/年,其退租的二楼房屋已被出租人于2016年6月1日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尹某,尹某现也实际在使用该房屋经营壹家壹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经审查,由于一审判决结果涉及涉案的所有房屋,包括案外人尹某现正在使用的二楼部份,且尹某也表示因涉及其利益要求参加诉讼。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全面解决涉案房屋的租赁纠纷,保护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一家超市。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