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黑龙江省尚志市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黑龙江省尚志市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尚志市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法定代表人:芦志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尚志市浦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7日自动履行(2016)黑0129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8050元、案件受理费251元的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