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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尚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尚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17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工程保证金50000元;2、被执行人尚志强支付一审诉讼费2330元;3、被执行人尚志强对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应返还工程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二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于7月3日依法划拔被执行人泽州县大箕镇南坪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大箕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银行存款50685.00元(含执行费685元),当月10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表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尚志强应支付的一审诉讼费233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228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