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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江洪、盘锦东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江洪,盘锦东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洪。被执行人盘锦东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坝墙子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洪、盘锦东润实业有限公司(2016)辽1102民初8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飞马制漆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洪、盘锦东润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在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