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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字第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玲,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字第3188号原告:王小玲,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原告王小玲诉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小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王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王小玲负担。审判员  侯娟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