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荣新与朱晓明、余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新,朱晓明,余琳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439号原告:黄荣新,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明,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余琳苹,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黄荣新与被告朱晓明、余琳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黄荣新诉称,2000年左右,原告在红蜻蜒公司工作时,被告朱晓明开办的公司为红蜻蜓公司加工生产皮鞋。原告与朱晓明因定作加工皮鞋业务相互往来相识并发展成为朋友。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0年4月7日到2011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朱晓明以做生意资金困难,急需周转资金为名,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内,多次通过自己或朋友的银行账户向两被告出借款项,现起诉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87.9378万元;2.被告给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0年4月7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每月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立案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6799672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荣新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标的额少于1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曾庆建人民陪审员 邵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卓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