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98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安福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