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9民初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赵鸽平诉王军平、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鸽平,王军平,陈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656号之一原告:赵鸽平,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王军平,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陈淑萍,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鸽平诉被告王军平、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二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