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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民初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赵鸽平诉王军平、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鸽平,王军平,陈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民初656号之一原告:赵鸽平,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王军平,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陈淑萍,女,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鸽平诉被告王军平、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二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