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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子林与李大章、陈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林,李大章,陈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2740号原告:吴子林,男,193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李大章,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燕英,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吴子林与被告李大章、陈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大章与被告陈燕英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27日登记离婚。2015年7月12日,被告李大章向原告吴子林借款1万元,由被告李大章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二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吴子林与被告李大章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大章理应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大章、陈燕英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大章、陈燕英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大章、陈燕英归还原告吴子林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2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蓝照辉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