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明与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304号申请人:李明,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周玉华,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周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周玉华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04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淑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