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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胜林与左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林,左绪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1民初905号原告:李胜林被告:左绪伟原告李胜林诉被告左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胜林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