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顺明与叶国栋、俞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明,叶国栋,俞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754号原告:吴顺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叶国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俞巧月,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明诉被告叶国栋、俞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10元,由原告吴顺明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