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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顺明与叶国栋、俞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明,叶国栋,俞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754号原告:吴顺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叶国栋,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俞巧月,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明诉被告叶国栋、俞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顺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310元,由原告吴顺明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