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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陆亚东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亚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亚东,男,1995年3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鸡西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异地羁押,同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亚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吉01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陆亚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亚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亚东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亚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亚东撤回上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泉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