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蒋海鹰与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鹰,顾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717号原告:蒋海鹰,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顾建,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受理原告蒋海鹰与被告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海鹰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