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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蒋海鹰与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鹰,顾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717号原告:蒋海鹰,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顾建,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受理原告蒋海鹰与被告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海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海鹰负担。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