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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喜良与李金凤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良,李金凤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18号原告王喜良,男,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委托代理人范若平,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凤,女,成年,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良诉被告李金凤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相世峰书 记 员  刘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