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莉诉王永勤、樊天成、樊家璐、于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876号之二被执行人樊天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执876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樊天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天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天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学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