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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光雷与张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光雷,张希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65号原告:吕光雷,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希望,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光雷与被告张希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希望送达地址(怀远县魏庄镇马林村马林小学对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该快递于2017年6月4日由韦梅英签收。经本院核实,韦梅英系被告张希望的母亲,其未将邮件转交本人。本院依法告知原告,限其5日内提供被告张希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原告逾期未提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希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希望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张希望的准确地址或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光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吕光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