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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涤非与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邱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涤非,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邱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60号原告:王涤非,女,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燕,安徽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住凤台县城关镇商业局二楼,法定代表人:邱璇,机构代码:91340421562158870K。被告:邱璇,女,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涤非诉被告凤台县香城实业有限公司、邱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涤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涤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涤非承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慧云 来自: